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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能不能积阴德,放生成患,道德作秀不等于行善积德

文章出处:未知责任编辑:admin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04-20 10:40 字体大小:【

一、昆明放生园放生兔子

1、盲目放生后,谁也不会一秒钟变高尚,而只能成为喜欢作秀和造假的“道德帝”。笔者认为,真正的道义、积德与行善之举,更应该体现在一些生活细节之中。

2、2015年8月1日,福建厦门,南普陀寺前池塘内乌龟“龟满为患”,成群乌龟叠罗汉晒太阳。寺庙打出:“水池已满,请勿”的告示,提请市民不要再向水池内放生。目测水池内乌龟数以百计,在一块一米见方的木板上,盘踞着数十只大小乌龟,乌龟们甚至叠起了罗汉,悠闲地晒著太阳。(8月2日大河网)

3、“正旦放生,示有恩也。”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国民众的放生行为越来越多,甚至越来越流行,越来越成为时尚。在一些景区,更有人把放生经营成了一门生意,尤其是在一些佛教胜地,游览者也容易触景生情大发善心。于是,我们看到了在南普陀寺前乌龟被大量放生后的“龟满为患”场景。

4、放生,是一件极易让自己站在高点上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并没有被论证过是否可行,以至于放生之后,容易出现一些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比如,近日在江西天龙山,有人在山区放生了大量狐狸之后,许多村民的家畜经常性受到攻击﹔有人喜欢放生蛇,结果引起了地方居民的恐慌。以上是根本不考虑地方生态平衡的放生,更有一些放生直接变成了“放死”。比如,有报道称,有人把冬眠的黄鳝放生到了海水之中,有人花重金从海外买了名贵的动物拿到本地去放生,结果导致动物并不适应气候特征而失踪或死亡。

5、以上放生,都可谓属于“中国式放生”——不尊重规律,不尊重当地气候特点和生态平衡,有的甚至不尊重放生动物的生存特点,以至于“中国式放生”渐渐远离了积德、行善、示恩的范畴。应该说,这样的放生,获取不到正义,也拥有不了真理。看似是仁爱慈悲,实则是自私自利的写照﹔看似是为造福社会、造福生态,实则是与环保没有一毛钱的关系﹔看似是自己花钱买来动物,实际上本身就是在参与于一种以道德为目的的捕杀与贩卖游戏。

6、关于放生,并非完全自由,无法可循。《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政府作这样的限制,并非是限制公众放生的自由,而是确实有着全面的考量。只有科学的放生,才能成为放生。

7、盲目放生后,谁也不会一秒钟变高尚,而只能成为喜欢作秀和造假的“道德帝”。笔者认为,真正的道义、积德与行善之举,更应该体现在一些生活细节之中,比如,爱护每一个地方的环境,比如,追求更加绿色的出行方式,比如,善待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每一个动植物,等等。从这个角度而论,放生只是一种最古老的行善方式之但在现代社会之中,如何选择放生、是不是选择放生,都应该经过反复考量。

8、

保护我们身边的小动物,我们可以不用花钱就能达到放生护生的目的。以下是我们常见的一些小动物,请大家关注:

9、蚂蚁属完全变态昆虫,一生由卵经幼虫期和蛹期变为成虫。交配:蚂蚁在4~9月交配,若温度20℃以上,可全年交配。产卵:蚂蚁交配后8~21天开始产卵,第一批卵200~300粒。卵约14天经数次蜕皮变成小工蚁。卵、幼虫及蛹形态相近,不易区分。分窝:蚂蚁是营群居生活的,以一窝为一个家庭,有蚁王、蚁后、工蚁、兵蚁等,一般有500~2000只,最多达万余只。每到一定时期新生产出一批“繁殖蚁”,每对繁殖蚁可组成一个新蚁群。

10、蝈蝈白天产卵比晚上多,7月上旬开始产卵,高峰期在8月,9月末或10月上旬结束。每头雌虫产卵300-440粒,每粒卵重14mg。1000只母蝈蝈理论可以产300000-30万至40万)枚卵是非常的惊人的!

二、苏州哪个公园可以放生鸭子

1、螳螂的卵产于卵鞘内,每1卵鞘有卵20~40个,排成2~4列。每个雌虫可产4~5个卵鞘,卵鞘是泡沫状的分泌物硬化而成,多粘附于树枝、树皮、墙壁等物体上。一般1年1代,一只螳螂的寿命约有六至八个月左右。

2、蝴蝶的繁殖期主要集中在每年的3-10月份,每当春末夏初,农历四月中旬,雨季未到之前,周围田野庄稼收割将,田野较为干枯炎热,这时也恰好是蝴蝶交尾产卵的季节。在这期间,一只母蝶,最少产卵数十个,多者达数百个。

放生能不能积阴德,放生成患,道德作秀不等于行善积德

3、2016年10月31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发布由国家林业局起草的《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现处于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4、《意见稿》中所指的“放归”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科学研究性质的动物“野放”,另一种是民间团体出于精神需求的“放生”。前者的目的往往是增加保育类动物的数量,并注重野放后的追踪观察;而后者中的部分人由于生态学知识的不足,常常在放生时选择直接购买没有野外生存能力的动物,甚至购买外来的野生物种,使原本出于善心的“放生”变成了“放死”,甚者导致物种入侵和生态系统破坏。因此,该《意见稿》与2016年5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一道,分别依照水生和陆生动物、科学野放和民间放生的不同性质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有助于防止生态环境的进一步破坏。

5、细读《意见稿》,我们却不难发现,其中有些条文过于泛化,对于政府部门和民间团体而言都缺乏有效的行动指导。下文将尝试对《意见稿》中的三则主要条文进行讨论,希望能增强该办法生效后的可操作性。

6、首先,《意见稿》第三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却并未说明具体的监督和管理方式。个人或民间团体如果想要放生,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具体而言,需要采取“许可制”,只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即视为违法;还是采取“报备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详细报告,符合《意见稿》第五条所列出的四项放归规定即可;还是采取“事后追惩制”,放归之前不必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只有在放归中出现了违法违规问题,才进行事后处罚?如果具体的程序在管理办法中未能确定,违规处罚很有可能只是“马后炮”,而生态系统的破坏早已是既成事实。

7、再者,《意见稿》第五条第四款指出“野外放生要避开村庄、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而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实际上是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第一次提出的概念。新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把自然保护区之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纳入了保护范围,并制定栖息地名录;然而迄今为止,正式完整的中国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尚未可查询。因此,若想保证《意见稿》的可操作性,应在其生效之前完成栖息地名录的制定、公开和可视化工作。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开发相关的手机应用程序、建立微信公众平台,让栖息地名录查询对于生态学知识有限的普通人和民间团体来说更加方便,即便无关放生,这也是很好的公民科普。

8、此外,《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指出“采取相应的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陆生野生动物野外放归行为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将“防范措施”的制定视为放归者的单方面义务。笔者认为,林业主管部门有“监督和管理”放归行为的责任,亦有生态放归教育的专业能力,当与民间团体合作展开生态放归培训工作。2016年7月5日,由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福建省佛教协会组织的“规范佛教放生活动培训班”开班,福建成为了全国民间放生规范教育的先行者。《意见稿》中若能具体确定政府与民间团体合作开展生态放归教育的频次、内容和组织方式,在民间团体内培养科学放归宣导的“原种教师”,将进一步提高民间团体内部的生态知识水平,避免因无知酿成的后果。

9、有读者可能注意到,《意见稿》全篇并没有一刀切地禁止民间放生行为,这是考虑到放生所对应的主要民间团体、落实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结果。然而,对于放生行为的合理限制与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并不抵触,因为任何自由都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前提;何况如果回归发自善心的本意,亦有比如今的“商业放生”更适合的替代方案。因此,笔者主张民间团体放生在程序上采取事前申请许可制度,民间团体与林业管理部门一道进行充分的生态评估,经林业管理部门许可后民间团体方可放生;国家林业局也不仅应在修订《意见稿》的过程中指出哪些地方禁止放生,还应在网上公布建议放生地点地图与名录,公开各地点的生态评估结果与放生具体要求,并与相应执法部门协作,从“放生产业链”的源头上解决非法捕捉野生动物的问题。

10、从前有个小和尚和师傅在外面出行诵经,在途中的路上看到了一只翅膀有伤的小鸟,小和尚很快就把这个小鸟捧了起来带回了自己的屋内,在自己的精心照料和培养下,一个月的时间小鸟就可以自己在屋里自由的飞翔了,可是没过了几天,小鸟突然就不飞了,默默的趴在了地上,小和尚当时也不知所措,仔细查看了下并没有什么伤痕,这个时候师傅进来了,看了看鸟看了看四周的屋子并问了小和尚:“你是想让小鸟继续飞翔吗,”小和尚也当然急忙点头,然后师傅把门和窗户都打开了,小鸟飞起来了飞出了窗外,小和尚一看到小鸟飞走了就赶忙问了师傅:“为什么师傅要开窗户,这样飞走了还怎么回来,”小和尚似乎有点生气了,师傅摇了摇头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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